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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雷与蔡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雷,蔡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黄雷。被执行人:蔡振山。申请执行人黄雷与被执行人蔡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两查”,查明被执行人蔡振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国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