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冉兆利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兆利,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439号申请人:冉兆利,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新立煤矿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兴华街。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前履行(2016)黑09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34,313.65元给付义务。申请人冉兆利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分批次给付申请人冉兆利案件款34,313.65元。二、执行费41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世涛执行员 : 吴 盛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