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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诉陈东、吴蓉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陈东,吴蓉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562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德阳市鞍山路202号1-1、2-1、3-1、4-1。。负责人:易冬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肖娜,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陈东,男,1969年2月24号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吴蓉晖,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诉被申请人陈东、吴蓉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东、吴蓉晖存款25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25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其自有财产作为本次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东、吴蓉晖存款25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25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诗文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