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闵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闵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302民初2196号原告: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闵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江红,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诉新疆闵新钢铁(集团)闵航特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8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由原告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运思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