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青青、蔡春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青,蔡春宝,李树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2民初27号申请人:李青青,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堂,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春宝,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树勤,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李青青与被申请人蔡春宝、李树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青青以人民币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树勤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货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青青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