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许洪生与富星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生,富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309号申请执行人许洪生。被执行人富星林。申请执行人许洪生与被执行人富星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2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