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刑更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廷文抢劫罪减刑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晋03刑更931号罪犯杨廷文,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阳泉第一监狱服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以(2009)忻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3月23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阳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到2016年11月19日。执行机关阳泉一监于2016年9月29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阳泉一监依据荫营地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减刑材料。本院认为,阳泉一监在法院作出裁定前申请撤回减刑材料,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阳泉一监关于罪犯杨廷文的(2016)阳一监提字第278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退回阳泉一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