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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高密市雁山纺织有限公司、赵祉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高密市雁山纺织有限公司,赵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被执行人高密市雁山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祉民。本院在执行王玉华与高密市雁山纺织有限公司、张新森、赵祉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100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