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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9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子安与李永康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安,李永康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182号原告:李子安,男,193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萍,绍兴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康,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李子安与被告李永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子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康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子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