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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芳与被告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759号原告:张秀芳,女,1950年4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被告: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秀芳与被告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秀芳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张秀芳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水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