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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墨建忠与李增利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墨建忠,李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财保16号申请人墨建忠,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申请人李增利,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墨建忠因与被申请人李增利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增利名下位于林口县XX镇的房屋(合同编号20XX-00XXX1号,建筑面积XX.25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墨建忠以其所有的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的存款XX000元(账号230600XXX5856)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增利名下位于林口县XX镇的房屋(合同编号20XX-00XXX1号,建筑面积XX.25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二、将墨建忠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的存款XX000元(账号23060XXX585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卫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