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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信用社与杭州益通润滑技术有限公司、李雪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信用社,杭州益通润滑技术有限公司,李雪峰,李会芳,谢国军,余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莲花镇莲花路**号。法定代表人舒标,主任。被执行人杭州益通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莲花镇和睦村狮子山麓。法定代表人李雪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雪峰。被执行人李会芳。被执行人谢国军。被执行人余文娟。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杭州益通润滑技术有限公司、李雪峰、李会芳、谢国军、余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15年6月4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9408元(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925‰计付;若逾期未还,则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3875‰另行计付),诉讼费用人民币109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国军已履行人民币3500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雪峰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莲花镇山水莲花大厦二单元1102室的房地产,因故无法处置。经查询五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五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李雪峰、李会芳、谢国军、余文娟采取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8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