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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7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7108号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君,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南京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