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东与申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申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3555号原告:王东,男,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申路林,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原告王东与被告申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申路林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以公告方式向被告申路林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公告期间被告申路林未到庭应诉。公告期限届满,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路林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5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全部借款至2016年2月1日分期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直到现在关机不接听原告电话。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申路林未到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东与申路林系朋友关系。申路林向王东借款,王东于2015年9月20日借给申路林13500元,申路林收到款后向王东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东人民币13500元,从10月1日起每月还款叁仟圆,至还清为止。”。但此后申路林没有按其承诺方式和期限归还借款,王东主张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印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3500元,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出具《借条》应当系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承诺期限和方式将13500元归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13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申路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王东借款本金13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98元,由申路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实人民陪审员 肖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蓉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