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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涛、刘文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涛,刘文平,李玉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662号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告:刘文涛。被告:刘文平。被告:李玉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涛、刘文平、李玉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文涛、刘文平、李玉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霍玉山人民陪审员  黄茂华人民陪审员  王继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相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