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涛、刘文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涛,刘文平,李玉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662号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告:刘文涛。被告:刘文平。被告:李玉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涛、刘文平、李玉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文涛、刘文平、李玉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霍玉山人民陪审员 黄茂华人民陪审员 王继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相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