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政国与贾济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政国,贾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3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政国,农民。被执行人贾济阳,农民。孙政国与贾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冀1023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政国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贾济阳支付标的款4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需对被执行人贾济阳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及拍卖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孙政国申请撤销对此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政国请求撤销对此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3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政国在本案终结执行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济阳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