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莱芜市莱钢建设诚安工贸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龙成高耸构筑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莱钢建设诚安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龙成高耸构筑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钢建设诚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淮安市龙成高耸构筑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小康城5B(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钢建设诚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龙成高耸构筑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龙成高耸构筑物工程有限公司近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张恒贵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洪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