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晓文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晓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78号罪犯李晓文,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攸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1日作出(2000)株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2000)湘刑终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李晓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晓文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晓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晓文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长中刑执字第19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晓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11日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39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晓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1日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35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晓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1日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00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晓文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