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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秦荷英与林志远、戴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荷英,林志远,戴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278号原告:秦荷英,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林志远,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戴义金,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诉讼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原告秦荷英诉被告林志远、戴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林志远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理。代理审判员  喻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