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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975号原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合兴路西侧弘裕1号公租房1号楼306-310房间,组织机构代码75839927-0。法定代表人耿国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忠红,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法定代表人弓天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兆福、XX宇,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方城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林人民陪审员  周 霖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秋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