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康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27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某,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辩护人李亚敏,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2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辩护人李亚敏及被害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康某某因丈夫陈乙有外遇并向其提出离婚而与陈乙发生争吵。4月2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在本区金葵路XXX弄XXX号XXX室暂住处内,又因上述家庭矛盾,趁陈乙熟睡之际,用菜刀砍击陈乙颈部一刀,陈乙醒来欲夺刀时,被告人康某某又持菜刀砍击陈乙头面部等处数刀。被害人陈乙奋力挣脱后逃至门外至小区门口门卫室内,被告人康某某持菜刀追赶,后在小区门卫室内被小区门卫夺下菜刀制止。经鉴定,被害人陈乙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轻伤一级)、左手大拇指远节部分缺失(轻伤一级)、颈前部创、咽喉软骨骨折、舌骨骨折、右肩及后背皮肤创(四处轻伤二级),另有三处轻微伤。被告人康某某行凶被制止后即表示不会逃跑,并在知道他人报警后回家拿了现金回到现场欲送陈乙至医院救治,后被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被害人陈乙当庭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康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其表示予以谅解,建议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乙的陈述笔录,证人李甲、李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A、张甲、张乙、钟某某的证言笔录,有关现场视频、照片、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DNA检验鉴定报告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因家庭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康某某系持刀故意杀人,并砍击了被害人颈部一刀及头面部数刀,后又持刀追赶等,且造成被害人六处轻伤、三处轻微伤;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区别于义愤杀人等情形,综上,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等不应认定其情节较轻,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康某某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康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康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人民陪审员 姚 静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