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廖美燕与翁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美燕,翁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廖美燕,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翁小兵,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廖美燕与被执行人翁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2129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翁小兵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2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