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624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培杰,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浩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