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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9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9331号原告邵某某,女,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顾某,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卿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仪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