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7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弋江区新能模具厂与芜湖众发汽车制动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弋江区新能模具厂,芜湖众发汽车制动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744-1号申请执行人弋江区新能模具厂,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负责人曹秋玲,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生源,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众发汽车制动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66512295Q。法定代表人岳胜桥,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皖0221执744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芜湖众发汽车制动泵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7412元的机器,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众发汽车制动泵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的冻结(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芮道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