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继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继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335号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8号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大楼裙楼4楼A1区。法定代表人侯亚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宇辉,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炬,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继锋,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继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