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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679实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玮,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修玮,身份证号232128198604293848,女,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88号。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职务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修玮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修玮位于南岗区学府路1号18栋2层59号16.91平方米的商铺、到期后未返还商铺期间的损失、案件受理费14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