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赵传友与山东宇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许甲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友,山东宇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许甲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815号申请人:赵传友,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372422196704XXXXXX)。被申请人:山东宇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水,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许甲林,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人(身份证号:370103195506XXXXXX)。申请人赵传友与被申请人山东宇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许甲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传友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宇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许甲林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孙某某以明锐牌鲁N3V6**号轿车一辆为其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传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山东宇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许甲林的银行存款3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赵传友提供担保孙某某名下所有的鲁N3V6**号明锐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赵传友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