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徳军与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徳军,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徳军,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益阳市资阳区人,建筑工,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谭义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徳军与被执行人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55706。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 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