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映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映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239号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5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1040644B。法定代表人:李同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焕怡,女,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张映先,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映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