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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曹进严、茹才芳等与曹必友、曹必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进严,茹才芳,曹必友,曹必如,曹必胜,曹必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880号申请人曹进严,男,1935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人茹才芳,女,1933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必友,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曹必如,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曹必胜,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曹必翠,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分别对被执行人曹必友、被执行人曹必如、被执行人曹必胜、被执行人曹必翠银行存款213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