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曹进严、茹才芳等与曹必友、曹必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进严,茹才芳,曹必友,曹必如,曹必胜,曹必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880号申请人曹进严,男,1935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人茹才芳,女,1933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必友,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曹必如,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曹必胜,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曹必翠,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分别对被执行人曹必友、被执行人曹必如、被执行人曹必胜、被执行人曹必翠银行存款213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