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8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军民与金幸灿、裘青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民,金幸灿,裘青青,王水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461号原告:陈军民,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金幸灿,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裘青青,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阳区。被告:王水臣,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民与被告金幸灿、裘青青、王水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民在2016年10月17日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明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