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金猫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猫典当行有限公司,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猫典当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案由: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猫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5)连港证执字第105号执行让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因案外人对本案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本案转入异议程序,现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连港证执字第105号执行让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茆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