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杨玉梅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0116刑申3号杨玉梅:你为张文才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一案,对本院(2013)六刑二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不服,你主要对原审认定张文才的5笔犯罪事实的其中一笔不服,即以”原审认定张文才收受冯志强的支票及低价购买商品房的差价,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当构成犯罪”为由,另还以”张文才有检举揭发行为,且被检举人被立案侦查,应当认定为构成立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该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文才利用担任六合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部长兼建设局局长,负责管理嘉盛公司承建工程的职务之便,帮助南京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嘉盛公司引入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并于2009年年初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强给予的金额为人民币10万的现金支票一张,后其又于2012年6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769062元的价格从该公司购买了位于本区XXX区X幢X单元的商品住宅一套。原审认为本笔事实中张文才虽未直接利用职权为冯志强的东泰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但其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受他人给予的10万元现金以及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冯志强房产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本院经复查认为:就该部分事实原审认定张文才犯受贿罪并无不当,原审对该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另,张文才有检举揭发行为,但其揭发的线索,并不是检察机关查证属实的被检举人的那部分犯罪事实,故不构成立功。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