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郑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郑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史某某(2016)陕0823民初1032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借款本金3万元;被执行人史某某对上述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9日被执行人郑某某偿还案款5000元并承诺如期偿还下剩案款,由高义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学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