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孙兆兴与周湘辉、魏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兴,周湘辉,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孙兆兴。被执行人:周湘辉。被执行人:魏萍。申请执行人孙兆兴诉被执行人周湘辉、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兆兴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兆兴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兆兴诉被执行人周湘辉、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