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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冉某某1,冉某某2与向某某,冉某某3、冉某某4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冉某某1,冉某某2,冉某某3,冉某某4,向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5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冉某某1,女,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冉某某2,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冉某某3,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冉某某4,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向某某,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再审申请人冉某某1因与被申请人冉某某2、冉某某3、冉某某4、向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冉某某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