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7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676号原告王某某,户籍地址湖南省某某县。被告马某某,户籍地址河南省某某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爱 华人民陪审员 欧阳剑飞人民陪审员 黄 丽 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佩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