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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谢二保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二保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刑初6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二保,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6)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二保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二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谢二保驾驶牌照号为冀J×××××的白色面包车通过任丘市鄚州镇公安检查站时,拒不服从交警指挥,不接受检查,并驾车顶撞执勤辅警李某,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二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崔某、冯某、马某、丁某、王某证言,任丘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任丘市公安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执勤交警崔某工作证复印件,执勤交警冯某的警察证复印件,任丘市公安局北辛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谢二保、被害人李某及涉案证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二保采用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谢二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二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志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艳附: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