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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4935华思宇与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思宇,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2民初4935号原告华思宇。委托代理人常建洪,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橙,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255号3楼(力国大楼)。法定代表人黄大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华思宇诉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华思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思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思宇撤回对上海三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0281.50元,由华思宇负担。审判员  吴光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