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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嵇伟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伟龙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1刑初4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嵇伟龙,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宁波市镇海胜鑫高强度紧固件厂负责人,家住浙江省。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7月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抓获羁押,同月8日被宁波市公���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6〕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伟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嵇伟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嵇伟龙作为宁波市镇海胜鑫高强度紧固件厂的负责人,恶意拖欠苏志新等19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05916.03元。经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宁波市镇海胜鑫高强度紧固件厂于同年8月29日之前支付上述职工劳动报酬后,被告人嵇伟龙以��藏、更换通讯方式等手段仍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上述事实,被告人嵇伟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嵇伟龙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独资企业基本情况、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移送审批表、移送书、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投诉人基本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拖欠职工工资名单、照片、工资单、电话记录,证人梅爱达孙某恋赵某亭潘某五霍某先李某梅嵇某飞薛某林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嵇伟龙作为宁波市镇海胜鑫高强度紧固件厂的负责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伟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嵇伟龙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嵇伟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艳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