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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柳某与李某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字第3478号原告柳某,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李某,女,1988年2月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以双方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徐鸿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