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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秀英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3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秀英,女,1975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小区。上诉人杨秀英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02民初4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杨秀英上诉请求:撤销(2016)吉0702民初4345号民事裁定,受理此案。事实与理由:一、认定事实不清。吉林油田公司向一个没有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又没有来吉林油田公司招聘的松原市筑成新型科技建材公司推荐员工子女就业。并为其下发文件,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公司由于发展需要招聘待业子女等虚假信息,其行为属于民事欺诈,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二、适用法律错误。吉林油田公司就业指导办公室的行为侵害员工待业子女的平等就业权,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第禁止的条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吉林油田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本案应当受理。杨秀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吉林油田公司赔偿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造成的损害2万元。明确诉讼请求后2万元包括未交养老保险的损失及自己未招上大龄青年的损失、吉林油田公司推荐不良企业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秀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杨秀英诉吉林油田公司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赔偿2014年未交养老保险的损失及自己未招上大龄青年的损失、吉林油田公司推荐不良企业造成的损害2万元。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损失的法律关系发生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因此,杨秀英就该项请求诉提供就业信息的吉林油田公司属于主体不适格。杨秀英所诉的其他损失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综上,杨秀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冲审判员 李敏英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