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明、岑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明,岑亚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597号原告:肇庆市端州区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0810845832。法定代表人:陆德林。委托代理人:李晓云、江泽颖,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建明,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岑亚萍,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端州区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明、岑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端州区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端州区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端州区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世强审 判 员 黄卓贤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诗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