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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XX与蒋龙琼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蒋龙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557号之一申请人:马XX,女,汉族,学生,生于1999年11月11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理人:马礼宏,男,汉族,务工,生于1975年7月23日。系马XX之父。被申请人蒋龙琼,女,汉族,无业,生于1977年12月4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马XX申请执行蒋龙琼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0)纳溪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人马XX的债权受偿数额为108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816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蒋龙琼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0)纳溪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任 敏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全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