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任爱华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华,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789号原告:任爱华,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张立新,男,1969年4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爱华与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任爱华因被告张立新下落不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爱华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