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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海港、付闪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港,付闪闪,凡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4474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被告:李海港,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付闪闪,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凡辉,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都银行)诉被告李海港、付闪闪、凡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药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赵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港、付闪闪、凡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药都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海港、付闪闪偿还贷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16554.49元,合计266554.49元;2016年7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1.09%另行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2、要求对被告李海港、付闪闪的抵押物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3、担保人凡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药都银行与被告李海港、付闪闪、凡辉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李海港、付闪闪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签名,凡辉作为担保人签名,凡辉另出具的担保人保证书。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及最高额抵押起止日期2014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2日。被告李海港于2015年10月17日三次从药都银行淝河支行贷款11万元、13万元和1万元,合计25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均为7.82%,到期日均为2016年4月17日,结算方式利随本清。根据借款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1、2项的约定,贷款逾期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的50%加收罚息,即2016年4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1.09%计付。被告李海港贷款时用其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刘园五期商住314户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号)作抵押担保。被告付闪闪是共同借款人及共同抵押人。被告凡辉是担保人,承诺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承担连保证责任,自愿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截至2016年7月17日尚欠��款本金25万元,利息16554.49元。被告李海港、付闪闪、凡辉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药都银行与被告李海港、付闪闪、凡辉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李海港用其及付闪闪的房产作抵押及保证人凡辉作担保从原告药都银行贷款25万元,双方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海港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海港、付闪闪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履行返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海港、付闪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凡辉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港、付闪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返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6554.49元,合计266554.49元(自2016年7月17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11.09%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海港、付闪闪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刘园五期商住314户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凡辉对上述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凡辉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8元,由被告李海港、付闪闪、凡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曙光审 判 员  曹先锋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凤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