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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牛定付与襄州幸安发运输、中国人民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定付,襄阳市襄州区幸安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牛定付,男,194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幸安发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定付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幸安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定付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定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定付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牛定付负担。审判员  许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雨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