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与蔡小汀、江伟、杜玉宝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人民法院,蔡小汀,江伟,杜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所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被执行人蔡小汀,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江伟,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杜玉宝,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连城县人民法院与蔡小汀、江伟、杜玉宝罚金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