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4068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依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关注公众号“”